摘 要:本文概括了产生索赔行为的主要成因,并对索赔所依据的主要程序和索赔中需要计算的主要事项进行了分析和总结。
一、施工索赔的特点与现状
施工索赔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承包商由于非自身因素或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而遭受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时,通过一定的合法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要求的行为。依据被索赔方的不同,可分为由施工方向业主方提出的“索赔”和业主方向施工方提出的“反索赔”两类。“索赔”和“反索赔”都是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是建立在违约方实际违约行为基础之上的一种自我保护行为。索赔行为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来进行,其实质是调整合同价格,平衡施工方和业主方的经济利益,属于一种对实际损失和额外费用的补偿行为。我国还处于法制化建设过程之中,多数建筑承包商对施工索赔行为的认识比较薄弱,对索赔行为的理解也存在误区,加之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使得索赔行为是实施中存在诸多问题。
二、索赔的成因分析
工程施工中发生索赔行为的原因很多,从建筑工程施工的角度出发来看,主要的原因有以下几类。
1.施工进度延误导致的索赔
施工方工期延误是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常见的现象,其实质是不能够按照原先所计划的施工进度进行,当造成工期延误的主要原因又非承包商的责任时,此类索赔问题往往会导致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责任和补偿损失认定方面存在较大争议。
2.勘测外情况导致的索赔
这类索赔问题的成因是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遭遇在勘测设计阶段没有发现或预料到的恶劣施工条件所引发,如地铁施工中遇到未勘测到的流沙层、未探明的断层结构等。这些意外情况会增加承包商的施工成本,由此引发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索赔的要求。此外,在施工过程中如果遭遇不可抗力所引起的损失,也可能导致索赔发生。
3.合同变更导致的索赔
合同变更的内涵比较广,可能涉及到的面也比较多,诸如设计变更、实际工程量与计划的出入、施工条件和施工方法的改变等,都可能导致合同变更。在这类索赔行为中,承包商往往占据较大的主动性。承包商可根据变更后的合同是否超出原先的工程范围决定对变更合同是否认可。如果是遇到实际工程施工规模缩水所导致的承包商成本浪费,也可向业主提出索赔要求。对此类合同变成问题,在《合同示范文本》中有明确的规定,即:“因合同变更导管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承包人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工期顺延。”
4.合同缺陷导致的索赔
在这类索赔行为中,主要成因是由于合同条款规定中存在遗漏或者错误,如因此导致工期延误或者施工成本增加。业主作为合同的起草方,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但合同法也同样规定对于合同中明显的缺陷承包商有发现并及时同业主沟通的义务。
5.业主违约导致的索赔
业主违约主要是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业主对应付款项未能及时支付,二是对施工基本条件未能及时保障,三是业主对合同中规定的应提供的施工材料不符合标准,主要指业主指定分包商所提供建筑材料不符合合同要求。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索赔处理办法
1.索赔的基本程序
索赔行为是建立在合同基础上的。因此承包商的索赔行为必须建立在己方严格遵照合同规定的基本前提下来进行。在国际通行惯例中,对索赔的程序和要求都有相应的规定,如FIDIC合同条件中就对索赔的各项条件做了相应的规定。我国《合同示范文本》多索赔行为的基本步骤也有相应的规定。即:1由承包商向业主递交索赔意向通知;2承包商收集并提供索赔所需的基本资料,主要包括损失情况账面资料;3递交正式的索赔报告。
2.索赔计算
(1)费用索赔的计算
费用索赔主要包括两个方面——损失索赔和额外工作索赔。引发损失索赔的原因,主要是由业主或监理方的不当行为所导致的承包商的经济损失。主要计算承包商的实际损失和所失利益,其计算的基础是成本。额外工作索赔则是由于合同变更或监理方对施工过程的干预所造成的。其计算依据是以原合同中的材料计价或监理方所确定的价格来实施补偿,其计算的基础包括成本和利润。
费用索赔的计算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直接费用 主要包括人工费、机械设备损耗费和材料费。其中,人工费主要计算因额外劳动力雇佣所增加的各项支出;材料费则是计算材料价格上涨、增加的运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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