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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中合同变更与索赔若干问题的探讨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论文资源库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10-18 20:12:25

  摘 要:一般来讲,依照合同条件及相关的法规生成的合同书,是工程进行过程当中最高的行为准则,但是,在合同的现实执行过程中,往往会有很多变化,面对不断的变更与频繁的索赔事件,除了“按合同办事”外,要想达到预期的目的,还需要付出大量艰苦而细微的工作。本文就是主要针对在工程造价过程中的合同的变更与索赔方面进行的一些思考。

  一般来讲,依照合同条件及相关的法规生成的合同书,是工程进行过程当中最高的行为准则,但它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也不是解决各类变更及索赔事件的不二法门,因此,面对不断的变更与频繁的索赔事件,除了“按合同办事”外,要想达到预期的目的,还需要付出大量艰苦而细微的工作。

  一 合同变更的几种情况

  在各类法规和条款中,经常有关于业主、承包商和工程师三者的关系的阐述。但是,一般人看来,总是在心目中将业主、承包商和工程师作了新的位置排序,在心目中树立起“老大”、“老二”的位置,这无疑会给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变更与索赔处理带来难度。这种局面如果任其发展和蔓延,就会改变合同的真实面目,扭曲其作用的发挥,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产生了新施工工艺的引进。这种工艺一般是在合同规定的定额和规范里找不到。针对此类变更,一般采用实物法,将报价过程变更为承包商报价,工程师审核,然后进行业主审批。工程师在审核过程中,首先要深入了解现场施工的工艺和流程,其次,对承包商的量化指标进行测定,之后征询承包商和业主对计算方法以及计算结果的意见,并做好解释工作,同时拟文报送业主进行审批。严格意义上说,监理工程师付出的劳动应该得到尊重。此类事件如果发生纠纷,在合同的任何一方没有提出要求仲裁之前,监理工程师的裁定应该是最后的裁定,否则这种合同的纠纷会造成合同管理的低效率。但是,受到长期以来建筑行业“业主大”、“监理小”的意识的左右,工程师在合同的管理工作中,地位会无形地受到排挤,因为钱是在业主身上,提意见是没有用的。因此,只有建立起有效的监督机制才是落实各项法规的根本。

  二 固定总价合同的“变更”与“索赔”

  固定总价合同是工程量与单价的风险全由承包商承担的一种合同模式。这种合同项目一般是主体工程的附属项目或者是公共建筑项目,是因其造价较小,为了简化合同管理程序,加快工程建设,而采取的一种合同模式。但是,因设计的“变更”或业主在某些功能上提出了高于原设计意图的要求,其“固定总价”的意义就会被事实改变。首先,我们应该对此类事件的发生有充分的预防措施,例如加强图纸会审和现场查勘,工程建设的各方对合同的风险应该有充分的估计和预测,从而使合同总价尽可能涵盖这些可能发生的风险的应对费用,并以文字的形式写进合同,构成合同必不可少的因素;其次,我们可以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如果合同中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中约定的标的物的质量或功能,那么,应该首先明确当事人的责任。如果是设计方要求改变产品局部性质以提高产品性能的,其费用应当由业主承担。《补充协议》和《会议纪要》是较好的补救措施;如果是承包方的施工没有达到或者满足产品质量性能的,自然应该是是令其返工、修理或者赔偿损失,对于这种情况,监理工程师的“现场指令”就可以。

  但是,由于工程建设的各方在这方面经验不足,往往忽视了补救措施的重要性,因而给“固定总价合同”的造价管理和竣工结算工作带来了许多困难。

  三 设计变更与合同中的“追加为完成工程所需的额外工作”

  一般的合同条款对变更的范围和内容都有规定,但是其中“追加为完成工程所需的额外工作”不好理解。这里所说的“额外工作”究竟属于哪一类的工作?“额外工作”的量有多少限制?这些在实际的操作中是很难把握的。对照工程量清单与合同的变更条款,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监理人可以根据工程的需要要求承包人进行多种类型的变更。其变更的类型,有的可以通过阅读合同工作内容的说明而很容易理解界定,有的也可以通过对照工程量清单与投标技术文件很容易界定。但是,这一点的难以把握性在于它涉及到这些“额外工作”是否需要增加新的施工措施和手段;是否还需要遵循投标报价的原则来施行变更报价;是否还需要以补充协议的形式来追加工程价款……这一系列的问题往往直接关系到合同各方的经济利益,因此,常常会产生分歧。

  建筑工程是一种产品,它有生产周期长、投入消耗高、产品单一等特点。工程建设的特点,决定了工程造价的动态性。其动态性,就是指任何一项工程从决策到竣工交付使用,都有一个较长的建设周期,由于不可控等因素的影响,在预计的工期内,往往会发生许多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如果能够做到对这种动态因素的控制,深入总结各类工程建筑产生变更的规律、处理方式及其经验,并写进合同约定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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