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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中质量目标管理浅谈
作者:谢明耀 来源:中华论文中心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8-26 12:45:17
评价的重点应该放在政府投资工程和住宅工程方面,这样既抓住了工程质量管理的主要矛盾,也体现了我国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新形势要求下的全新定位,而不再是过去的“大包大揽”型管理。 (3) 评价信息化。

  在我国,很多地区已经实现了建筑质量管理的信息化建设。质量评价体系应该同以上信息系统结合,共同构成质量监管平台,完成质量平台中数据整合与信息发布的功能。

  5.2 与现行制度的关系

  为了保证质量评价过程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确立质量评价的地位,必须将质量评价与如下制度或工作明确的区别开来。

  (1)与法定的工程质量保证程序的区别。虽然建设工程质量评价数据来源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与验收,但是经过建设工程质量评价并不意味着工程无须经过上述法定程序的检验,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建设工程质量评价的结果不是工程项目的“合格证”。

  (2) 与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督执法过程的区别。建设工程质量评价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现工程实体质量以及各方质量责任行为存在的一些问题,这只能影响评价分数的高低而不足以作为执法人员的处罚依据。把评价过程与监督执法过程区别开来有利于保证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和代表性。

  (3) 与“优质工程”的评选的区别。质量评价的分数反映的是项目建设过程与各方质量工作相对于评价标准的符合程度,根据目前设定的标准,也可以认为分数反映的是工程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和水平。政府可以在评优过程中,将评价结果作为重点“评优”指标考虑,但这并不能等同于工程质量的“优质证明”。

  5.3 组织与实施

  从短期来看,建设工程质量评价可由政府部门以质量验收、质量抽查的形式来组织和实施。然而,要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评价的长远发展,则必须逐步树立其权威性与公信力,这就对质量评价组织与实施的规范性与制度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保证评价结果能够真实的反映工程质量水平,并能够及时、准确的反馈给政府、市场和社会,具体实施评价的人员十分关键。为此,工程质量评价人员或机构必须首先具有一定的专业资质和技术水平,并且独立于项目建设过程,不能与工程建设主体各方存在利益关系。

  施工阶段质量可由具备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独立性机构或人员担任质量评价,同时在初期评价人员在对质量进行评价的过程中,可以最大限度的使用质量监管平台中已有的数据,不需要进行独立的评价。在大规模展开质量评价之后,需要完善质量评价指标和方法,增加部分定性化的评价指标。此时需要组织专业的评价队伍,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评价。随着工程质量监督由质量等级核验制向竣工验收备案制转变,建设单位代替了政府成为质量评价的主体,建设单位根据需要参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对建筑工程质量进行等级评价。

  6 结语

  由于建筑工程本身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建筑工程质量评价体系的建立与实施同样存在很多的不确定性和不可知性,建筑工程质量评价体系的最终应用,仍然需要大量现实数据的支撑与论证,在实践中不断改进。

  参考文献

  [1]朱宏亮.建设工程质量白皮书编制方法研究[R].课题报告2004.

  [2]张检生.工程质量管理指南[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1.

  [3]戴备军.质量指数与质量分析评价技术应用基础[M].北京标准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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