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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造价与招标投标管理中成本价问题的思考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考试吧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6/4 12:23:55  文章录入:web13741  责任编辑:web13741

标投标法》的贯彻实施,以标底为基础的上下限幅度取有效标的做法既不利于市场竞争,也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要求。为此,应建立由企业根据企业消耗定额、市场行情、管理水平、技术水平、综合实力自主报价的投标报价新机制,使业主通过招标竞争在确保工程质优的情况下,选择价廉的投标人 。

  (6)编制行业成本标底,以控制低于成本报价。《招标投标法》规定“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争”在实行由企业自主报价后,难免会遇到低于成本报价的情况,如何界定?笔者认为,必须以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消耗量定额编制行业成本价的标底, 作为控制低于成本的界限。但标底是行业成本,而不是企业个别成本,故当投标价低于标底 时不应一概作为废标,而应对低于行业成本的报价进行分析。

  但由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管理模式,目前建筑市场尚未发育完善,市场主体行为尚未完全规范,市场主体发展缓慢而且不成熟,尚未完全进入市场,还不是合格的市场主体,而建 筑产品价格的改革又不能离开外部的客观条件,因此改革需稳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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