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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混合型监理模式利弊的探讨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7/15 17:49:23  文章录入:21cpmzhang  责任编辑:21cpmzhang

“滥竽充数”,监理单位“薄利多销”。消除无资格、越级承担监理业务现象。

  (4)建设方应充分发挥自己的宏观调控作用。工程建设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工程技术、科学管理、施工安全、环境保护、经济法律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建设方的项目管理人员对项目建设只能进行宏观调控,保留重大事项的审批权(如重大的工程变更、影响较大的暂停施工、返工、复工、合同变更等),对于日常的监理工作,不宜直接介入,只对监理行为进行监督,支持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注意工作方法,在遇到工程中的缺陷时不宜不分青红皂白,对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各打五十大板”。要明确承包人对工程质量等负有全部法律和经济的责任。对工程施工的有关指示,一般应通过监理工程师下达,纯属建设方职能的除外。保护监理工程师,只有对于监理工程师的错误指示和故意延误,才依照监理协议使其承担责任。当监

  理工程师的权威性受到影响时,应出面支持其正确决定,使监理工程师真正成为施工现场的核心,而不要人为地制造多中心。

  (5)合理地委托监理业务。在目前情况下,可委托资质高的社会监理单位总承担全部监理业务,对于其中的某些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例如交通工程设施等),可允许其再委托另外的社会监理单位承担(征得建设方的同意);也可委托若干个社会监理单位分别承担设计、施工等阶段的监理业务。

  5.结束语

  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人们旧有的、传统的、习惯性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阻碍了监理市场的放开和发展,影响了社会监理单位走向真正从事全过程、全方位监理职能的进程。当前出现的混合型监理模式利小弊大,不利于两个转变的全面实施,应当尽快加以改变。为此,既要加强宣传,改变观念(特别是领导层),也要有相应的行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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