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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大量的人员,大量的设备,大量的材料,大量的分包商,工程项目复杂得可以,你确信您的成本和进度没有改进的余地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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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与PMP认证
建筑施工企业最常见的十大风险及应对(三) [发表于 2014/12/19]
状态 开放帖 浏览量 1681   
该帖子同步发自圈子:施工总承包管理 (访问该圈子)

二、出借、挂靠资质

据统计,现实中有50%的中型建筑公司都靠挂靠获益, 70%以上的建筑工程承包纠纷案件存在挂靠建筑企业的问题,80%的建筑公司都没有一线施工队伍。现实中有些建筑公司,包括小有名气的建筑公司,本身没有施工人员,但竟然下设二十余个施工队或项目部,我们可以在成都市区的部分工地看到,直接以个人名字命名的项目部。这些工程队或项目部向建筑公司交纳管理费,但是一旦出问题,按《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建筑公司可能会没收非法所得,有些比较严重的情况会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比如,2010年7月23,德阳市规划和建设局对重庆市某建设有限公司进行了处罚,因为经检查发现什邡市雍城中学一标段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梁某的注册建造师证为假证;现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均不是压证人员;绵竹市S105线成青路绵竹段二期改造工程Ⅰ合同段,检查中发现该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代某的注册建造师证系假证。由于该公司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最后该公司被扣26分。如果长期这样下去,企业资质如果被降级或吊销是很可怕的,类似重庆这家企业因出借资质被处罚的今年四川有很多起。去年我们做了几起建筑企业并购的案件,我知道资质是很管钱的,二级土建资质企业收购价在100万左右。我觉得企业应该特别珍惜自己的信用和资质。实践中有同行的做法是变外部挂靠为内部承包、控制挂靠人的工程款和印章、委派五大员参与施工现场管理等,这些措施只能降低风险不能彻底杜绝。

三、分包人违约或发包人指定分包人

现实操作中承包人将其他公司编入承包人项目经理部下的土方一队,隧道一队,由于其并非承包人内部编制,且其项目经理未注册在该公司,所以本质上还是分包,不是内部承包关系。对于分包人管理应特别注意, 对分包人可以考虑实行履约担保,预防分包人违约带来的风险;对分包工程和劳务分包队伍的进度、技术、质量、安全、资金实施管理,减少连带风险。

▲▲强调:1、上海有一位律师,名气还很不错的,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进行了很多修改,将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进行了有利于业主方的调整,对签证与索赔设置了很多限制条件,对有利于承包人的不作为默示条款进行了调整,为业主方设计了总包+指定分包的发包模式,这值得我们作为承包企业的法律顾问研究。现实中我们的施工企业害怕得罪业主方,业主指定什么都认。我觉得折衷的办法是对于业主的指定分包,若总承包人必须与指定分包人签订指定分包合同的,争取签订三方协议,即发包人、指定分包人三方来签,约定总承包人仅履行总包管理之责,付款义务在发包人一方,并且总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款项的前提条件是其已获得业主的支付。

2、分包法律风险的防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企业完成的活动。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根据《合同法》《建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及《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的规定,转包是明文禁止的,合法分包是允许的。

3、主体工程不得分包;如果不属于主体工程,进行工程分包还必须得到业主认可;

4、不能整体肢解分包;必须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5、劳务分包是合法的,其涉及对象是劳务,劳务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劳务资质;

6、分包来的工程不能再分包。不符合以上要求的,分包合同归于无效。

7、分包合同无效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以支持。但由于该规定从字面上看是在承包人(在分包关系中是指分包人)提出请求的前提下,方可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因此在实践中,分包人通常不会依据合同的单价提起诉请,而要按照工程当时当地的定额计算工程造价,该价格往往高于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很多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分包人的这种请求均得到了支持,从而给施工企业造成额外的损失。

8、为确保分包的合法有效,企业除注意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转包之间的区别外,必须严格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主要是审核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的真实性、有效性、是否与承接的任务等级要求相符。分包人提供的有关证书复印件应与原件核对并加盖对方套红印章留存。

合同签订审查不严的法律风险

  2008年5月,某工程局云南项目部在施工中将一部分辅助工程分包给某福建公司施工。因福建公司工期滞后,项目部经催促无效后依约解除合同,并致函该公司。但该公司回函却声称未对任何人授权,有关的委托书、印章均是伪造的,其并不知情。经查阅工商档案,发现对方所盖公章与工商机关备案的不一致,始发觉不法分子是以伪造的委托书、公章与工程局签订的分包合同。最终造成工程局主张权益困难。

风险提示。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达到与总承包公司签订分包合同的目的,往往通过伪造资质证书、印章、授权书来洽谈合同,如果我方没有进行合同签订前详细的资信调查与核实,便很难发现对方的造假行为,继而双方将会以一份无效的协议做为合同履行的基础。无疑,这将存在着极大的风险,一旦对方履约能力不足出现质量、工期或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不法分子往往将责任一推了之,甚至逃之夭夭,最终出现索赔无门的结果。

  防范措施。在合同签订前,一定要做好对分包方资信情况、签约资格及履约能力的审查工作。严格审查分包方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资格证书等证件,可以要求对方提供,也可到工商部门查看其工商档案;审查有关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事项、授权内容及授权期限是否明确;审查分包方的人员素质、机械设备、资产负债状况,通过这些审查,了解分包企业的施工实力,判断分包方是否具有履约能力。

9、分包人不能是个人,否则总承包人要承担个人雇佣民工的社会保障、工伤保险和工伤事故等责任。2005年2月,某工程局将部分开挖工程分包给一建筑队施工,黄某被建筑队聘为工地安全员。工作中黄某被下落的石块砸伤,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黄某将建筑队负责人和工程局共同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定建筑队没有施工资质,不具有工程施工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局系违法分包,故判决工程局承担事故责任。

  风险提示。《建筑法》《合同法》都明确规定,工程发包时,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只有具备相应资质,才具有从事建筑施工的资格及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后,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不愿承担责任而引发诉讼,作为发包方的施工企业就可能面临因分包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被法院认定分包行为无效,最终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防范措施。施工企业在进行工程分包时,要依法严格进行。依据《建筑法》及《合同法》规定,建筑工程可以分包,但不允许转包。同时,施工企业在发包工程时,要注意工程分包须同时符合五个条件:须经业主单位同意;主体工程不允许分包;不允许肢解分包;分包方须具备承揽工程的相应资质;分包方不能再次分包。

10、及时、规范、严谨地签订合同 企业在分包人进场施工之前就必须签订合同。分包合同须以企业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为基础起草,做到条款严密、内容全面、单价合理,并按照相关制度经有关人员评审并会签后,加盖双方印章。

11、如果劳务承包人自己包料和机械设备,一定要以总包人的名义与劳务分包人另外签订材料委托采购合同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否则就会出现名为劳务分包合同,实为违法工程分包或者转包合同的情形。

12、对于项目遍布全国各地的施工企业,签订分包合同时要特别重视纠纷解决方式条款。

13、必须要求分包人委派的经办人(代理人)向项目部提交一份委托书原件并留存。同时要严格审查代理期限、权限及委托书的真实性。实践中,一些项目部制作的很多材料,包括验工计价单,材料领用单、拨款单等上的签字是无权人的签字,签字的人根本没有得到合同主体合法的授权。

14、此外需警惕其他人模仿分包单位代理人的签名代签。

谨慎对待为分包人担保

15、印章的管理包括对项目部自身的印章和分包人印章的管理。要严格印章使用制度,防止项目部人员擅自在分包人提供的材料上加盖项目部印章,或分包人盗盖项目部印章,更不能为分包人刻制带有企业番号的印章。

印章管理不善的法律风险

  2004年8月,某工程局在一政府办公楼基础工程施工中,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某施工队施工,该施工队又将这部分工程转包给山西一建筑公司(简称山西公司)施工。但签订合同时,该施工队却打着工程局下属某工程处的名义,将借得该工程处的一枚作废公章盖在合同上。时隔四年,山西公司以拖欠其19万工程款为由,将工程局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认定欠款属实,合同上所盖公章表明合同主体为工程局下属某工程处,故判定工程局承担还款责任。

  风险提示。公章是法人权利的象征。在司法实践中,是否盖有公章往往成为判断民事行为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标准。法律规定,公章在单位被注销或被撤销时,应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手续,并及时销毁。本案中公章的变更或作废系企业内部行为,外人不可能及时知道,因此法院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角度出发,判决出借或出让公章的工程局承担偿还责任,是有相应法律依据的。

  防范措施。印章要安排专人保管,建立严格的用印审批和备案制度;禁止出借、出让公章,或给他人出具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或介绍信;作废的公章要及时销毁,还应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声明;禁止以财务章代替行政章;使用公章时行为要规范,防止出现合同有盖章而没签字、有签字而没盖章或合同所盖印章与合同主体不一致的情况。

16、尽量不要为分包人包括其工地负责人开具介绍信。若因特殊需要需开具时,在文字表述上必须仔细斟酌,因为介绍信在很多情况下具有委托授权的意义。

17、 命名不规范的法律风险

  2004年,某工程局将一部分土石方运输工程分包给一王姓包工头施工。完工后,进行结算并结清了工程款。时隔几个月,当地村民以欠款为由将工程局告上法庭。经了解,该王姓包工头在施工中,以工程局下属的“土建二队”名义出具欠条,购买了当地村民的建筑材料。而所谓的“土建二队”是工程局为管理上的方便而内部进行的命名。尽管工程局反复阐述施工队与其没有任何隶属关系,但法院根据相关资料认定“土建二队”是客观存在的,故成立表见代理,判决工程局承担本案债务。

  风险提示。一些施工企业在分包管理中,为了内部管理方便,将一些分包队伍纳入下属序列进行命名,临时将一些外协队伍命名为“第×工程处”“土建×队”“第×工区”等,有的还以文件、会议纪要、发放工牌、安放标志牌等形式进行“序号”管理。一些不良分包队伍便堂而皇之以下属的“某某工程处”“某某土建队”或“某某工区”等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购买货物,发生债务后便往发包单位身上推,而发包单位也极有可能因“表见代理”而承担法律风险。

防范措施。禁止施工企业或下属单位对外协分包队伍编排序号或命名进行管理;注意施工企业内部的一些文件材料、会议纪要、结算文书等勿流失到分包队伍手中;由企业的合同管理部门对分包队伍实施统一管理,为每家分包队伍建立档案,对一些诚实守信、工程质量良好、实力突出的分包队伍,登记在优秀分包队伍名册中,与之保持长期合作;反之,对一些欺诈蒙骗、工程质量低劣、甚至恶意诉讼的“劣迹”分包队伍,登记在“黑名册”,在分包工程时坚决予以摒弃。

18、注意保留证据材料

法院审理案件的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这里所指的“事实”,并不是我们通常所理解的“事实”,而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有证据支撑的“事实”。只有证据支撑的事实,才是法院审判的依据。因此,必须及时、认真地做好履约过程中的变更、确认等。项目部各部门应依据分包合同制作有关内业资料,不仅要考虑部门内制作的内业资料前后衔接,还要注意不同部门的内业资料的统一,不同资料之间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比如结算对象不要把单位和个人(或代理人)相混淆,财务建账科目依据合同设立,材料单据在“领用单位”栏也不要把单位写成个人等等。与此同时,资料要有专人管理,特别要注意保留证据材料的原件。

材料出具失实的法律风险

  2006年3月,某工程局作为发包方与某路桥公司签订一份合同,约定将一部分公路开挖与支护工程分包给路桥公司施工。完工后,工程局出具了一份《路桥公司工程量结算单》。事后,在办理付款手续时,却发现了一张路桥公司施工期间领取的16万元材料款的单据,该笔款项并未在已出具的结算单中扣除。工程局主张该笔款项在支付剩余工程款时应予扣除,而路桥公司不同意。协商未果,路桥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以出具的《工程量计算说明书》结算工程款。法院经审理,认为工程局出具的结算单是真实有效的,故判令工程局予以还款,至于领取的16万元材料款,工程局可另行起诉。

  风险提示。建设工程具有施工周期长、法律关系多、标的额大、人员流动性强等特点,涉及到投标、履约、竣工、验收及结算多个环节,因此对各类合同、往来函件、签证单、验收单、结算单、对账单等证据材料的妥善保管、存放,以及定期对相关数据的查验、核实就非常重要。否则,就有可能出现到诉讼时才发现关键证据找不到,或出现所提供的证据材料数据不正确的情况,导致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

  防范措施。安排专人对文档材料进行保管,安全存放,责任到人;根据文件重要性程度进行分类保管;对各类文档材料做到分类明晰、摆放有序;填制文档保存一览表,需要时能够及时、准确地提供;基于项目施工人员流动频繁的特征,在办理文件资料交接时,做到工作移交到位、资料交接齐全,对未办结事项及特别事项更应充分说明。

施工图、洽商资料等收集、保管不力,丢失而导致的结算风险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一定要派专员负责收集、保管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发来的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的文件、协议、通知等书面资料和施工图纸,因为,这些都视为备案合同的组成部分和补充。否则,将会增大承包人工程款的结算风险。

例如,某大型施工企业,为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一幢30层的高档商品住宅,双方签订了书面的施工合同。竣工结算产生纠纷,施工企业认为:原合同 1400元每平方包干,现在严重亏损,因为原来是粗装修。施工过程中,开发公司不断提高装饰部分的设计标准,成品是精装修,所以要按1900元每平方结算。开发公司认为:原合同承包价就是精装修,不存在从粗装修变更为精装修的重大变更,部分小的变更是有的,因此,拒绝大幅度调价。本案的关键之一是建筑企业要拿出签订承包合同时的施工图,来证明在签订合同时施工范围是粗装,现在竣工是精装。但是,施工企业称:当初的施工图在施工中已自然磨损了,现在手中没有;开发公司却称:当初的设计与现在的竣工图是一致的,而且我方没有提交施工图的义务。承包人律师到政府相关部门调取施工图时,得到的答复却是:由于该工程性质是民资,所以备案时要求不严,资料上交不全,施工图未存。由此导致该施工企业至今未能解决该工程的结算纠纷。

防范对策:承包人应派专人、负责收集、保管与施工相关的所有图纸,设计变更资料、洽商文件、会议纪要、通知等,一切由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签发的来往手续,均应妥善保管,以防丢失。因为,这些都是维护承包人合法权益的重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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